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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在偵查結束后,要對案件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要不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如果證據充足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就起訴,那么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一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審查起訴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并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審查起訴程序的特點
(1)審查起訴是獨立的訴訟階段。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以“審判中心主義”構建本國的訴訟制度和訴訟法的框架,審判前的訴訟活動與審判活動的關系被視為從屬 關系,沒有截然分開的訴訟階段劃分。例如英美國家將偵查和審查起訴視為為審判進行準備的階段,審查起訴一般不被視為獨立的訴訟階段。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將檢 察機關視為偵查機關,將警察機關視為檢察機關的輔助機關,偵查由檢察機關監督指揮進行。這些國家不把公訴的審查和決定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是作為偵查活 動終結的處理。在我國,刑事訴訟由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構成,審查起訴是連接偵查和審判的獨立的訴訟階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各自獨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檢察機關是行使審查起訴權的唯一主體。
在實行預審制的國家,審查起訴權由法院、預審法官或者大陪審團行使。在我國,公訴權是一項具有專屬性的國家權力,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行使。
(3)審查起訴與法律監督相統一。
對于檢察權的性質,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認識。英美國家將檢察權的性質定位于行政權,檢察機關的職責就是行使公訴權。大陸法系國家 認為檢察權更偏重于司法權。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通過審查起訴活動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以發現和糾正偵查工作中的違 法情況,從而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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