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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我們都有可能會遇上官司,當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問題時也有可能選擇打官司。但是官司打了之后,又有可能對法院的執行有所異議,所以就會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執行異議和復議期限。以下找法網小編就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以供閱覽。
執行異議和復議期限是多久
(資料圖)
一、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并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二、執行異議的復議期限
法律規定執行異議的復議期限是一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有些比較復雜的案件實際上2個月都辦不出來,特別是涉及異議成立或和其它案件相關聯。申請復議人一方面要催,另一方面也要理解。
三、執行異議相關法律
民訴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是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提出的,但是執行異議的理由還要經過法院的審理,若理由不成立,執行異議也會被駁回。而執行異議的期限通常為一個月,根據案情情況可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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